6月13日,本报记者独家采访到刘志军的辩护律师钱列阳。
在“刘志军案”中,检方指控刘志军涉嫌收受贿赂共计6460.54万元;同时还涉嫌滥用职权,帮助商人丁羽心(又名丁书苗)等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检方所指控6460.54万当中,两笔共4900万的钱款成为控辩双方存在不同意见的焦点。
两笔共4900万的钱款均为丁羽心为刘志军办事所支出。钱列阳认为,刘志军并没有成为这两笔钱的所有权人,那么能否认定为受贿在刑法理论上是值得商榷的。
钱列阳还特别做出说明,受到扣押、冻结的374套房产、近8亿元人民币以及酒店会所股份、股权等与刘志军本人没有关系,是丁羽心及其亲友名下或相关公司名下的财产。
此外,新刑诉法中开始实行的庭前会议程序在刘志军案中发挥了很大作用。
控辩审三方在庭审前进行了庭前会议。钱列阳表示,很多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在庭审时简化了,所以案件最后的庭审时间只有三个多小时左右。
受贿数额争议
刘志军受到指控涉嫌的罪名包括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
公开报道显示,检方指控刘志军涉嫌滥用职权,帮助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利近39.76亿元,其中包括指使地方铁路系统负责人为丁安排铁路货运计划,以及非法干涉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等方式。
涉嫌受贿罪指控则是指,刘志军从1986年至2011年的25年间,收受来自11个人的贿赂,共计6460.54万元。行贿人中有5人曾是铁路系统人员,其他6人则为企业人士。在这6000多万元当中,4900万成为控辩双方产生不同意见的焦点。
在2008至2010年间,刘志军曾先后指使丁羽心为开脱或减轻原铁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达的罪责,以及为一名属下职务调整等疏通关系。丁羽心则为这两件事分别支付了4400万元和500万元人民币。
“事实本身是很清楚的,这样的行为确实也是存在社会危害性的。”钱列阳表示,“但由此而产生的两笔钱能否认定为刘志军受贿,我认为在刑法理论上是值得商榷的。”
钱列阳认为,丁羽心花钱帮助刘志军疏通关系,可以看做是对其帮助的“回报行为”。但丁羽心向“第三方”支出的钱款的所有权,最后并没有转移到刘志军的手中。而如果认定刘志军受贿,那么一定要存在所有权向刘志军的转移。
在受贿金额之外,引起舆论争议的还包括与“刘志军案”相关的财产,如近8亿元人民币、37套房产、伯豪瑞庭酒店100%股份和房产337套、英才会所100%股权等。
对此钱列阳特别说明,这些财产都是丁羽心及其亲友名下或相关公司名下的财产,与刘志军本人没有关系。特别是337套伯豪瑞庭酒店房产绝大多数是酒店客房,而另外37套房产的所有权则涉及十几个人及公司,与刘志军没有关系。
“三小时庭审”争议
公开报道显示,刘志军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2月6日侦查终结,经北京市检察院指定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审查起诉。市检二分院于2013年4月10日正式提起公诉。6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6月9日的庭审进行了3个多小时后结束。但这在公共舆论中却意外引来颇多质疑,存在“草草收场”的嫌疑。
“在法院庭审前,控辩审三方曾就案件证据材料等召开了一整天的庭前会议,刘志军本人也在场。”对庭审时间,钱列阳解释道,在庭前会议当中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无异议的,庭审时就简化了。
庭前会议制度由新刑事诉讼法确立,并且最高法院在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三、一百八十四条当中就庭前会议的实施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
尤其是最高院司法解释的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而在将诸多案件证据材料的举证、质证过程简化之后,尤其是控辩双方对主要犯罪材料事实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前述4900万涉嫌受贿的钱款就成为双方在三个多小时庭审当中辩论的焦点。
目前,刘志军案一审庭审已结束。“除非又有新的证据出现,否则一般情况下,这个案子后面应该不会再开庭了。”钱列阳表示。另据北京市二中院当天新闻通气会发布的消息,该案宣判时间将另行公告。